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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委员建言解决私自收养儿童身份"转正"问题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7-08

目前,很多被私自收养的儿童无法顺利落户,在接受教育、继承等方面遇到很多麻烦,不仅困扰着收养人,也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委员建议:

  一、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前公民私自收养的子女,要依据司法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2000年下的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1997年下发的《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后公民私自收养的子女,要依据上级关规定和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

  三、因收养人经济、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者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亲属符合收养条件且愿意收养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四、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要依据《收养法》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或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五、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收养。

  六、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辖区内弃婴儿童的登记造册、接收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七、人口计策部门要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和家庭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对私自收养人员的清查摸底和教育动员工作。(曹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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