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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相差34岁,收养已属违法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2-20

根据1991年开始实施的《收养法》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最重要的一点,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可见,案中的受害人阿琳被送养以及被告人何某捡到弃婴收养,虽然在当时的农村并不少见,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忍年龄差距不到40周岁,案中的何某与阿琳年龄差距只有34岁;二是何某身有残疾,生活困难,也没有收养能力。

  在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尽管收养人可以在事实上养育被收养人,但公安机关不能接受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

  而社会福利院等机构也没有接受有父母的婴儿送养的义务,因此,即使自己无能力抚养,但是为了保障后代能够受到健康的养育,应该选择合适的收养人并办理法律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得到有关机关的监管,也能随时知道孩子的处境,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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