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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评论:建议先禁止领养弃婴赞助费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4-03

 公民捡拾到弃婴(儿),需先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民政部门禁止私养弃婴的规定,已于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法律上收养关系不成立,被收养人的诸多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私自收养还给违法买卖人口留下了空子,确有规范的必要。但是,关于收养弃婴(儿)的法规中,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从民政部“捡到弃婴必须报警”的规定流程看,公民捡到弃婴想收养,必须将其先交给警方,然后由警方送交合法抚养机构,公民再到这些机构去领养。但是,在这样的规定下面,谁捡到弃婴、谁能收养弃婴、收养哪一个弃婴,将完全不存在对等关系。为了鼓励捡到弃婴而又想自己收养的人履行报警义务,我认为《收养法》应明确补充一个关于“优先收养权”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福利机构作为合法收养的必经中介,应确保其公益性,调整向领养人收取巨额赞助费的惯例。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从收养申请手续费、收养证工本费,到收养登记调查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总计不会超过千元;但是,现在有些福利机构的所谓“惯例”是,要想从福利机构领养孩子,必须先“自愿”交一大笔赞助费,少则三四万,多则十数万,甚至连收费依据都没有。这都是不合理的,需要有关部门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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