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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未登记 不属法定继承人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2-02

        张某婚后收养一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在其去世后,张某的父亲和妻子,就该养子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簿公堂。近日,南开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所收养之子不属法定继承人。

  家住南开区的市民张某与刘某2000年6月登记结婚,刘某为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由于婚后无子,张某夫妇于2002年收养一子,但未进行收养登记。2007年9月,张某病故。对于张某夫妇的养子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张某的父亲与妻子发生分歧,并诉至南开法院。

  在诉讼中,被告刘某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刘某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至2007年9月张某病故,共同生活了七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但2002年张某生前与妻子刘某收养之子,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法院遂据此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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