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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赴美29载无音讯 不尽义务养母诉请解除关系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2-06

原指望将外甥女收为养女,能为自己养老送终的方老太,岂料养女晓玲去美国求学后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从此变得杳无音讯。风烛残年的方老太在29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判决解除方老太与养女晓玲之间的收养关系。 

  晓玲原为方老太的外甥女,从16岁起就寄养在膝下无子女的方老太家中。在1975年至1980年的几年里,因双方同处一室关系和睦,在1980年11月,经过方老太夫妇与晓玲及晓玲亲生父母商议,方老太将晓玲收为养女,并在户籍登记中 将晓玲的外甥女身份变更为女儿身份。1981年9月,晓玲赴美国求学之后,双方就断了音讯。2008年1月,方老太丈夫过世时,晓玲也未回国料理丧事。 

  2008年2月下旬, 80岁的方老太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自1975年8月起,也是看在晓玲父母亲的情面上同意把晓玲寄养家中,在之后生活中双方逐渐有了很深的感情,经双方及晓玲的父母亲商议后,把晓玲的寄养关系变更为收养关系,并在户籍登记中将晓玲的外甥女双方变更为女儿身份。自打晓玲去了美国后,初始尚有电话打来问候,之后便断了音讯连养父过世,晓玲也不见回来奔丧。现在是无法指望养女晓玲给自己养老送终,尽为人之女的孝敬、赡养义务,双方的收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予以解除。方老太还请老邻居出庭作证,来证明自己的诉称。 

  法院依法按照涉外程序向晓玲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晓玲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视同父母子女关系。晓玲身为养女,有义务对方老太尽赡养义务,这既是法律上的规定,又是几千年传承的华夏儿女尊老爱幼传统美德。但晓玲自1981年赴美国后,长期不与养母方老太联系,也不尽赡养义务,双方的收养关系已名存实亡,遂法院作出了一审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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