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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称非亲生要解除关系不能证明收养未获法院支持
2011-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女儿声称自己是被收养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父母的收养关系。然而,作为原告的女儿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与二被告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解除。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直未婚,与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时有不睦的情况发生。原告声称自己是由二被告收养的,起诉要求解除与二被告户口本上的所有关系。二被告同意解除关系。但原告没有提交与二被告是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法院认为,二被告系原告的父母,原告不能举证证实二被告与其系养父母子女关系。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解除,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解除

本报记者张晓敏

  本案中,父母也同意解除关系,就应认为解除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这是为何?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其中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在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成立。原告起诉解除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法律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出强制性规定之前,并没有相关登记予以佐证,而且二被告否认与原告是养父母子女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使二被告不否认与原告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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