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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祖父无权送养外孙
2011-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网友提问:

  1、 该案件的女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她如果想获得孩子应该怎么办?

  2、 这种“领养”该怎么处理,刘某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

  中顾网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王娇艳律师:

  我认为该事件中高红不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从法律对遗弃罪概念的定义可以看出:

  首先,高红在主体要件上并不符合。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高红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这点毫无异议,但从整个报道的情况看,她本人19岁,也就刚刚成年,相比其他同龄的孩子还在上高中。高红没有固定工作,并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

  其次,主观方面,遗弃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并且企图通过遗弃来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扶养义务的目的。高红的孩子是在出生后由其父母抱走送人,并不是高红自己遗弃以转嫁自己的抚养义务。

  因此,从以上两点不难看出,高红并不构成遗弃罪。

  至于高红想要回孩子自己抚养,从法律上来说,她完全有权利。该事件中的送养及领养都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收养法》对送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规定都非常明确和严格,姑且这不论本事件中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单论送养人的条件,孩子的生父能够找到,送养就必须是生父母都同意,也就是说送养要有高红及孩子生父同意,高红的父亲无权将孩子送养。

  高红父亲收5000元的行为,涉嫌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收缴。高红可通过起诉将孩子要回,但也应该支付他人养育两个月的所需的必要费用。

  中顾网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贾晓慧律师: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只有有扶养能力而故意拒绝扶养的才构成犯罪;案中女孩子自己都没有能力生活,对于孩子拒绝扶养是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且未能抚养孩子还存在其它的客观原因,不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法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案中女孩父亲是无权作出送养行为的,如果说以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对价的,还涉嫌拐卖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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