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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的效力
2011-08-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利,专门制定了《收养法》。制定《收养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形成收养关系过程中,保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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