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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手续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孩子手续是根据以下的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孩子手续具体内容:
收养孩子手续如下: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6)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4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办理相关手续。



  (7)《收养登记申请书》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拟收养人将其递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并申请刊登拟被收养弃婴(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如无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民政局再通知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8)收养人办妥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收养人将《收养证》正本及复印件递交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送养登记表”,并备案归档,同时填写“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9)“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收养人将其递交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孩子更名手续,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0)保育一科每月统计收养观察人数和领养人数,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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