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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年底前解决孤儿户口登记 无收养手续的弃婴也可落户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记者昨天从东营市公安局户政处获悉,东营市将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孤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彻底完成孤儿户口登记工作。
  据了解,孤儿是指东营城乡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零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失去父母的孤儿、弃婴,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以及入住社会(儿童)福利院或敬老院的孤儿。东营市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摸底,按照现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于年底前彻底解决孤儿户口登记工作。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孤儿,收养人可凭《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落户。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孤儿,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然后凭《收养公证书》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落户;对虽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孤儿,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亦可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法》实施后,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孤儿,但抚养人与被抚养孤儿共同生活3年以上且年满30周岁并具有抚养能力的,其可凭村(居)委会证明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福利证》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在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但孤儿在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前,原则上应单独立户。与抚养人共同立户的,不得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载“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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