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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有何法律依据?是否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都可以被社会福利机构送养?
2005-06-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前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社会福利机构无权将这些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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