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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2020-03-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在很多的单身年轻人不想结婚,却想要个孩子过日子,这时候可以去福利院收养孩子,领养孩子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很多时候收养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收养人具备什么条件

  1、收养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办理收养手续的材料要哪些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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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

  9、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等相关知识,要想收养孩子首先需要有抚养孩子的行为能力,确保收养孩子以后真心对待孩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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