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2018-09-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制度作为一个十分古老的制度,它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因而收养相关的法律规范格外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

  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离婚法律网小编温馨提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希望通过离婚法律网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