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收养制度作为一个十分古老的制度,它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因而收养相关的法律规范格外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离婚法律网小编温馨提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希望通过离婚法律网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