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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2017-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属于对特别主体的收养,适用收养法的放宽性特别规定。那么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条件限制?收养继子女又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生父和生母的离婚证件;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收养子女应到哪个机关登记?

  收养法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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