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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017-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收养行为需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具体的内容除了基本规定外,还有针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特殊情况的规定条件。那么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

  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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