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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2017-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生活中,收养关系可以因为一些原因而解除,此时当事人可以将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公证。以此证明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对公证解除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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