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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2017-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作了特殊的规定。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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