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2017-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孩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有效的收养行为才会有法律效力,那么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包括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这两种。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

  哪些情形收养不具有法律效力?

  (1)收养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包括收养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属于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违反收养法的原则,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