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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7-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当事人都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就是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否则的话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现实中经常出现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况,这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很不利的,那究竟一般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呢?

  一、什么情况下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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