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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老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17-07-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生活中,我们会看到一些老人被子女遗弃的事件,这些老人在平时得不到子女的照顾,生病时也得不到子女的照料,现状令人十分痛心。这些老人的子女除了在道德上会受到众人的谴责之外,在法律上也会涉嫌犯了遗弃老人罪。下面为大家介绍遗弃老人罪的量刑标准和构成要件,大家可以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遗弃老人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

  遗弃罪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犯遗弃老人罪的子女除了在道德上要接受谴责之外,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遗弃老人罪的当事人最高会被判处五年的有期徒刑。老人属于弱势群体,一旦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再得不到子女的照顾,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国家制定这个刑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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