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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2017-05-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延伸补充: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

  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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