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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收养无效暴露的法律问题
2017-02-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23年的养父女关系,一朝被法院“认定无效”,这样的收养官司和司法判决,让人不胜唏嘘。

  因为这不仅意味着,方崇财“养女防老”期待彻底落空,而且在社会道德伦理层面,该判决也与知恩图报、尽孝养老等传统美德,显得格格不入。

  但尽管如此,又不得不承认,上述“认定收养无效”判决,又是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比如,依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在上述收养事件中,方崇财在收养女婴时,年龄仅31岁,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边是,依法确实应当认定“收养关系无效”,而另一边又是,否定这一收养关系存在消极社会效果,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应该说,症结显然还是在于,现行《收养法》针对确定收养关系的许多规定太过严苛,也明显不合乎时宜,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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