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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需办理登记手续
2016-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钱萌今年30岁,是一家私企的业务经理,同时还是一个五岁女孩的母亲。仅仅三十年的生命,却因为家庭的关系,让钱萌比同龄人有了更复杂的经历和更深刻的领悟。钱萌的父母均是国企工人,家境并不富裕,因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钱萌的父母冒着超生被罚的危险生下了她,却因为她的性别大失所望。钱萌的表叔钱建国与妻子结婚后多年不孕,见钱萌长得可爱讨喜,就提出想要将钱萌过继到自己家中。钱萌的父母几乎没有犹豫,就答应下来。1984年10月13日,钱建国依照当时的规定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两个月大的钱萌在法律上成了钱建国的女儿。

  钱建国与妻子宋蕊对钱萌视如己出,宠爱有加,钱萌的童年过的十分快乐。1994年8月,在上补习班的钱萌放学时和同学起了争执,同学为此恶意嘲笑钱萌是被抱养的孩子,至此,一家人极力隐瞒的秘密还是被钱萌知道了。知道了真相,钱萌却并不十分担心,因为毕竟父母只有她一个孩子,但钱萌没想到,1995年 6月,宋蕊竟意外怀孕并生下了一个男孩钱强。执念多年加上老来得子,钱强成了钱建国夫妻俩生活的重心,钱萌时常感觉自己被排除在了父母的关爱之外,为了重新赢得父母的注意,一向乖巧的钱萌开始变坏,翘课、染发、去网吧,学习成绩一落千丈,钱建国夫妇对钱萌的关注大不如从前,几次教育之后发现钱萌没有改变,也就任其自甘堕落。此时的钱萌已经知道了亲生父母是谁,但因为怨恨他们抛弃了自己,始终没有去认亲。

  此后,钱萌与钱建国夫妇的感情越来越淡,初中毕业后,钱萌考上了当地一家职业高中,钱建国仍旧照常负担着钱萌的学杂费和生活费,但钱萌除非有事,基本上不怎么回家,此时的钱萌生出了脱离这个衍生家庭的想法。上了大专之后,钱萌勤工俭学,做兼职的同时努力学习赚取奖学金,几年下来,几乎没用养父母出什么钱,也没再回家探望。临近毕业的时候,钱萌找到了一份公司负担食宿的工作。回家里收拾东西的时候,钱萌和钱建国夫妇坦诚地表达了自己脱离家庭的想法。钱建国夫妇自知有了钱强之后,就没怎么关注过钱萌,很痛快地同意了钱萌“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养我长大你们也花了不少钱,以后我会还给你们的。”钱萌对此心存愧疚,钱建国却挥手表示即便没有这层关系,两人也是亲戚,不用这样见外。当天,钱萌与钱建国夫妇签署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后,钱萌与钱建国夫妇不再互负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尽子女义务 因遗产与弟弟对簿公堂

  解除收养关系的想法源于钱萌对养父母一直以来忽视自己的怒气,多少有些意气之争,但在心里钱萌还是拿钱建国一家当做自己的亲人,第一次拿到工资的时候,留下必要的生活费,剩余的钱钱萌全都用来给养父母买礼物,在钱萌看来,如果没有钱建国夫妇的抚养,被亲生父母抛弃的自己根本不会有什么未来。每次钱萌来家里,钱建国夫妇也是热情款待,在钱建国心里,多少也有些愧疚:收养了孩子却没好好教导,有了亲生子就没再关注过养女。一方感激一方愧疚,双方尽管解除了收养关系,反倒比解除收养关系之间还要融洽。

  2010年2月,钱建国因为患肝癌住院治疗,钱强还在上学,帮不上忙,钱萌主动帮助宋蕊照顾病人,忙前跑后,送饭陪床。几个月后,钱建国病逝,钱萌也以“家人”的身份帮忙料理后世,宋蕊看在眼里,念在心上。2014年2月,宋蕊因脑梗被送往医院急救,只有19岁的钱强手足无措,钱萌张罗着大事小事,因为宋蕊昏迷,钱强又一问三不知,钱萌掏钱交了住院押金,与护工轮流照顾宋蕊,嘱咐钱强回去上课。几天后,宋蕊病情危急,抢救无效死亡。

  养母走了,钱萌回宋蕊家收拾遗物,却发现门锁被换了。原来,钱建国与宋蕊留下了两套房产与五十万存款,钱强怕钱萌回来分财产,来了招“先下手为强”。钱萌气不过,将钱强诉至法院,要求作为遗产继承人分割钱建国与宋蕊留下的遗产。

  庭审中,钱强表示,钱萌已经与钱建国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已经不再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钱萌与钱强达成调解协议:钱建国夫妇留下的两套房产由钱强继承,伍拾万元存款归钱萌所有。

  法官说法: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后还应去民政部门登记

  钱萌在成年之后与养父母钱建国夫妇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签署了协议,这份协议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法律上并没有生效。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达成书面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而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从法律上来讲,双方的收养关系依然存在。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是解除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之一,没有经过此程序,即便当事人之间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但收养关系的效力依然存在。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协议离婚的效力,即便双方已经签订了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也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才能从法律上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中,钱萌与钱建国夫妇之间虽然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但因为并没有在之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法律上,钱萌与钱建国夫妇仍旧是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尽管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种关系的存在,但实际上钱萌也确实尽到了作为养子女的赡养义务,那么在钱建国夫妇去世后,作为养子女,钱萌理所当然可以作为继承人主张继承养父母留下的遗产。如果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钱萌与钱强没有就遗产的分割达成协议,那么法庭将会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裁判遗产的分配份额。

  解除收养关系并不是一纸协议那样简单,因为收养关系的形成与解除往往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存在收养人虐待被收养人等情况或是子女已经成年而关系恶劣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对于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人所支付的经济开销,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像钱萌这样经过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即便是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依照法律也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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