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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完善正当时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某某领衔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取消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

  我国现行收养法已实施24年,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养法面临不少挑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因此,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限制性条件作出修订。此外,为帮助“打拐”解救的儿童回归正常家庭,民政部和公安部在2015年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将相关规定纳入收养法更有利于法律适用。

  法律的协调统一也要求收养法及时完善。比如,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就排除了14至16周岁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机会;而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又如,养父母有特殊困难的,是否可以转送养,收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收养法完善正当时。期待在代表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推动收养法进一步放宽收养条件、规范收养程序、填补制度空白等,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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