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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3天被收养 20多年后撇清关系
2015-12-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出生3天,她被亲生父母抛弃,一对热心夫妇收养了她,并为她上了户口。时过20多年,她将养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收养关系无效。

  她的诉求合法吗?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前几天海宁法院已审理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据悉,这也是海宁法院确认的第一起收养无效的案件。

  养女想脱离关系

  阿丽(化名)今年23岁。1992年的一天,她刚出生3天,就被亲生父母抛弃在海宁的一片草丛中,嗷嗷待哺,直到今天,她也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姓甚名谁。

  幸运的是,阿丽刚被抛弃,过路的王大叔和吕大妈(均为化名)就发现了她,他们把阿丽带回家收养。阿丽于是有了爸爸妈妈,家中还有一个哥哥。

  1998年,人口普查,王大叔为了让年已6岁的阿丽上学,就给她上了户口。由于王大叔有亲生儿子,给阿丽上户口后被相关部门处罚,所以他和老婆迟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转眼10多年,阿丽已由当初的黄毛丫头变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并很快走进婚姻殿堂。阿丽成家后,说她以前就与家人性格不合,现在矛盾越来越大,“我自己也生了小孩,我觉得还是撇清关系比较好。”

  于是,阿丽把自己的养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收养关系无效。王大叔对养女的起诉没有意见,他回应:“在家里,她跟哥哥嫂嫂的关系不好,我们也很为难,这些年她一直想和我们脱离关系。”

  为啥收养变无效

  明明收养了20多年,并且早已办了户口,这样的收养关系为啥无效?海宁法院许村法庭审理查明:王大叔夫妇在收养阿丽前,已于1981年8月生育一子,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王大叔夫妇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法官表示,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的条件,且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本案中,王大叔夫妇有亲生儿子,原告阿丽仅是户籍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这样的收养行为欠缺有效条件,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收养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新修订的《收养法》已于1999年4 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重新明确:收养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自《收养法》修订后收养关系的成立一律以登记为准,不再局限于收养对象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法官说。

  虽然阿丽与养父母脱离了关系,但不少人仍为她感到可惜。“毕竟养父母养育了她20多年,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也应该有亲情和恩情了,就这么恩断义绝,也太遗憾了。”一名了解案情的旁观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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