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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折射收养制度缺失
2015-1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5年11月3日,持续半年的南京虐童案落下帷幕,法院宣判养母李XX6个月有期徒刑。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了,但是我们要看的不仅仅是结果,更多的是反思,反思事情背后的原因。

  有效预防此类事件,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收养制度。现代国际社会的收养法一般规定了试养期,通常为六个月到一年。例如在国外,收养孤儿,接受收养前调查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家庭调查包括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采访,对收养人及其他成人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进行事实评估;对收养人财产状况进行细节描述,等等。反观我国的收养制度,只有关于收养条件的书面材料申请。只要收养方符合申请的明文条件即可,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实践调查,也没有对收养人的心理咨询。

  我国现行《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保障收养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是否能长久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是否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我们往往不得而知。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收养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

  此外,还应加大对虐待收养儿童的惩处力度。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虐待儿童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虐童行为。

  我国现行《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保障收养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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