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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求实效 法治意识不能少
2015-10-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天津市民政局透露,为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天津首次开展收养评估试点。据天津市民政局介绍,试点工作开始后,这一系列程序中将增加一个重要流程,通过第三方评估即收养评估,将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学历学识、品德品行、居住环境、对收养做出的准备等列入收养评估基本内容(5月10日 《京华时报》)。

  根据公开报道显示,民政部2012年就发布《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开展收养评估的试点工作。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可以看出开展收养评估就是为那些被收养的孤儿选择更加优质的成长环境,但是这种收养评估仅仅是一种客观性的评价,而收养更多地是一种主观性的情感活动,对收养人进行客观评估仅能发挥降低被收养人被收养风险的作用,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保障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收养人的客观条件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而且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感情投入也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即便是亲生子女有些父母也会因为经济恶化、家庭变故、教育问题等因素对其进行虐待或遗弃。

  有媒体报道有些孤儿被收养之后,收养人因为被收养的身体不好或性格不好要求“退货”,有些是因为经济问题无法抚养也要求将被收养人退回福利院。但是根据收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收养子女一旦办好收养手续,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不能退回,另外这种退回行为还会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阻碍其健康成长。从收养实践不难看出,对收养人进行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收养人说谎,为孤儿选择最适合成长的家庭,但是评估过程中必要的法制教育不能少,特别是要正确清醒地了解收养协议具有人身性,属于不可撤销的行为,决不能将收养行为等同于合同行为。因为对未成年人的养育过程需要投入无尽的耐心与情感,不能因为是通过收养协议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就企图通过解除协议来摆脱“烦恼”。法制教育就是让收养人正确认识收养行为的法律意义,让其在收养前慎重考虑,务必做到对孩子不抛弃不放弃,防止这种“退货”现象对孩子会造成心理伤害。

  根据收养评估制度,收养监管部门要依规对收养家庭进行跟踪回访,但是多数收养家庭不愿意让邻居或孩子知道收养之事,逃避跟踪回访就成为收养情况监管的尴尬问题。但是如果不能对收养家庭进行有效地回访跟踪,那么收养之前的评估活动就失去意义,鉴于此应该继续完善收养法律法规,将配合收养监管部门的跟踪回访确定为收养人的法定义务,并建立责任追究标准,收养监管部门也应该创新跟踪回访方式,尊重收养家庭的保密权,以恰当的时间及恰当的形式对收养情况进行回访。总之,欲发挥好收养评估的制度作用,必须将法治理念贯彻始终,以法治的稳定性与约束力营造被收养人的良好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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