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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收养”给被拐儿童合法的家
2015-10-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据报道,民政部、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动遗弃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规定,符合条件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此外,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也将公开运行。

  一直以来,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合法收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建议,让在打拐中被解救又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能被合法收养。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更是连续几年提出类似建议。这一次,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应该是一次积极的回应。

  事实上,打拐解救儿童的收养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这不仅因为目前《收养法》有着明确的进入门槛,更涉及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亲情伦理的纠结,以及监护权、抚养权、赡养义务、遗产继承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与此同时,则是事实收养,或者说非法收养的普遍。此前亦有专家指出,非法收养是导致拐卖案出现的重要原因。可见,这些孩子“向何处去”,对于今后的打拐甚至是拐卖犯罪,均不无导向意义。

  另外,因为收养被置于公权力的有效监管之下,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几方的权责也明晰对等,即便以后寻亲有了结果,也可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这样的措置,也为那些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开了一个政策上的口子,必将有效抑制购买儿童的冲动。

  所有这一切,遵循的其实都是“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曾多次表态,打拐的关键词之一就是“妥善安置”。尽管在遥远的角落,他们的生身父母可能还在泣血寻亲,但孩子被拐后的处境一样牵动人心。

  当然,仅仅能够有条件“合法收养”,还远远不够。一方面,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启动对《收养法》的修订,使之从部门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让孩子有个合法的家;另一方面,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该运用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被拐儿童与寻亲家庭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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