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一方送养子女要其他监护人同意吗
2014-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送养子女是否需其他监护人同意吗?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情介绍】

  2009年2月,李明因车祸身亡,其妻张丽出于生活困难将13岁儿子李智(一直随李明父母生活)送给其在江苏开物流公司的表姐刘珍收养,并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不久,李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收养无效,孙子李智应由其抚养。法院在审理过程,对收养关系的认定中存有不同意见。

  【焦点分歧】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是否需要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一种意见:收养关系不成立,理由是张丽未经其同意将李智送养,且李智一直随李明父母生活,由李明父母照料,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收养关系成立,理由是张丽作为母亲有权利将其子女送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通意见》第23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本案张丽的送养并无对李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且刘珍已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明父母不得因张丽未经其同意将李智送养而主张收养无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