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规定
2013-03-11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收养法第27、28和29条对规定解除收养关系进行了规定。下面离婚法律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其次,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如何举证?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