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为社会福利机构“立法”界定收养范围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制定出台,并自本月起施行。该办法对宁夏范围内福利机构的筹办、审批、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界定了各级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范围。
办法明确,宁夏社会福利院负责收养全区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和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宁夏儿童福利院转入的16周岁以上的孤残青少年;宁夏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银川市所辖县区(市)符合的孤儿或弃婴,以及因父母双方服刑等原因送养的儿童;全区各地级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所辖县区(市)孤儿或弃婴,以及因父母双方服刑等原因送养的儿童;各县市(区)社会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负责收养所在地城镇“三无”人员、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和经治疗已康复的精神病患者。没有城镇社会福利院的县区(市),当地城镇“三无”人员和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经民政部门批准后,由中心敬老院供养。
办法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或弃婴,应当与本人、法定人或送养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收养孤儿或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