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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太想收养23岁大学生 律师建议去公证处公证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南京晨报6月17日讯 由于膝下无子女,家住瑞金路的李大妈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却难如愿,遂向晨报求助。

  李大妈今年61岁。据李大妈说,她和老伴原本有个非常可爱懂事的儿子,但是还未成年便不幸早逝。之后,两位老人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但始终没找到合适的人选。去年冬天,老人在出租房子的过程中认识了大学生小吴。小吴是一名大四学生,来自河南。在相处的过程中,老人觉得小吴不仅为人诚恳,性恪也很乐观温和,便想收其为养子,一来让家里充满生气,二来也好让自己的财产有个继承人。而小吴也有此意向。但李大妈去民政局办理时,却被告知小吴不符合被收养要求。一时间,李大妈不知如何是好。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白下区民政局。一位专门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且年龄应不满14周岁。而小吴已经23周岁了,仅这一条,就不能被收养。因此,民政部门无法帮其办理手续。尽管如此,李大妈仍表示,虽然小吴不符合法律,但这个养子她是收定了,她将私下里和小吴签订一份,然后拿到公证处公证。

  那么,李大妈此举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南京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翁律师表示,李大妈如果与小吴私下签订收养协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违反了法律。因为一旦收养协议签订,就意味着小吴对李大妈夫妇有赡养义务,同时意味着小吴与生父母关系的终止。因此,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处也不可能为其公证。他建议李大妈,如果真想和小吴建立收养关系,可以签订一份“”,双方约定老人死后财产由小吴继承,小吴在老人去世之前,对他们有赡养义务。这样一来,老人既能如愿,男孩与生父母的关系也仍然存在。该协议也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以防止老人死后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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