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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让弃婴户口不再“黑”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近日,市民王先生到市公证处申请并办理了抚养关系公证,这得以让他的养女顺利办好落户手续,解决了他多年的心病。

  2001年,王先生在自家门口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遂抱回家与妻子一起抚养。2004年,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女婴由他独自抚养至今。今年王先生的养女到了读书的年龄,但由于户口一直得不到落实,无法享受与同龄人一样的义务教育。

  在得知可以用抚养事实公证解决这个问题后,王先生赶紧带着女儿来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随后,王先生持公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为养女顺利地办了落户手续,使养女能够正常上学。

  随着《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今年以来,市公证处已承办了、抚养事实等相关公证14例,许多被收养人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问题得以解决,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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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市民,公证处可以办理相关。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弃婴的,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收养弃婴的,可办理抚养事实公证;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收养子女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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