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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养子女?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对收养人来讲,叫被收养人。对送养人来讲,叫被送养人。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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