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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明有效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证明有效

  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养证明才有效:

  (1)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准发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证明的格式

  事实收养证明

  (编号:______ )

  兹有______区______街道(镇) 和______(收养人姓名)事实收养弃婴______ (男、女),年龄______岁。经审查,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收养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现有子女数

身份证号码

事实

收养

弃婴

情况

说明

  (此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涂改无效。)

  区民政局(公章)

  出证员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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