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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家属能否居住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常言道,人生七十古来稀。年逾古稀的邹某晚年丧夫,膝下无子,只能孤苦伶仃地度过风烛残年,却因前儿媳不孝,邹某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而被赶出家门,居无定所。自己与亡夫辛苦建造的房屋竟被与自己毫无亲属关系的外人霸占,而自己却流离失所。古稀老人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广泛关注。经过开发区法院硕放法庭法官的艰苦努力和多方调解,双方近日终于达成协议,由老人对出资装潢的前儿媳作适当补偿,前儿媳限期搬出。老人终于回到了自己家中,古稀老人的合法权益终于获得了保障。

  邹某与丈夫刘某一生未生育子女,为同其他家庭一样享受天伦之乐,缓解年老时的凄凉与落寞,邹某夫妇收养了沈某为养子。待沈某成年后,邹某夫妇一手操办了养子沈某的婚姻大事,张灯结彩、热热闹闹将张某迎娶进了家门。不久,养子夫妇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男孩,一家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但并未持续多久,养子夫妇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孰料,养子随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不久,邹某与儿媳张某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向。因思念养子过度,刘某抑郁成疾,终于一病不起。刘某去世后,邹某与儿媳之间的矛盾更加白热化,几乎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无奈邹某只得诉请解除与失踪养子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很快便判决解除了其与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因养子下落不明,邹某与已经是前儿媳的张某相处了一段时间倒也相安无事。

  不久,双方再因琐事产生争吵,甚至冲突升级为打架。邹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法院判决将儿媳张某迁出自己与亡夫建造的房屋。张某虽不否认现居住房屋非其与失踪的配偶建造,但声称其曾出资10000元装潢了现居住房屋,要求邹某在支付其相应补偿款后在择期搬出,否则其将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张某还声称因养子沈某与刘某存在养父母关系,现邹某配偶刘某已死亡,沈某对属于刘某部分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其与沈某存在夫妻关系,该房屋中有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法官在耐心调解后,终因张某坚持补偿数额不让步而调解未果。为避免发生新的冲突,邹某被迫离家另居。法庭针对本案存在的难点有的放矢进行了调解,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了协议,约定邹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装潢补偿款8000元,张某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迁出。调解结束后,邹某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连声表示感谢,表示今后彻底忘却已往的不快,平静安详地度过桑榆暮年。调解书生效后,邹某将上述8000元补偿款缴纳至法庭,张某亦于调解书约定的迁出日期之前迁出了房屋。至此,这起涉及古稀老人的房屋迁让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吴成新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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