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越南男子的离婚案
2015-05-18作者:oshan来源:离婚法律网
朱某与阮某在越南相识谈婚,婚后在厦门生活,但婚后阮某离开朱某,不知去向、无法联系。朱某无奈,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案件的详细是怎样呢,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案情:
2012年11月,朱某与阮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2月26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
但是朱某与阮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文化水平不高,在语言上无法沟通,未建立夫妻感情。
阮某于2013年2月23日离家后,至今无法联系,今后确无法共同生活。朱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阮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朱某经他人介绍与阮某在越南相识谈婚,2012年12月26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朱某与阮某一起在厦门居住生活,2013年2月23日阮某离开朱某,不知去向,至今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朱某提供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武平县十方镇中和村民委员会证明、越南国婚姻状况认证书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朱某与阮某在结婚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朱某与阮某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语言上无法交流沟通,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被告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朱某起诉离婚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但阮某查无下落,夫妻间无法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某据此要求与阮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阮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