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离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但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问:王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子女刘小某跟王某生活,并由王某负担刘小某的主要生活支出与学习支出。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未经刘某同意,遂将女儿刘小某的姓名改为张小某。刘某得知后,要求王某恢复女儿姓名,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已与现任丈夫与女儿形成新的家庭,张某与刘小某也形成了抚养关系,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出发,避免女儿被同学耻笑与父母不同姓的问题,才决定给女儿改姓名。请问,刘某能否请求法院恢复女儿的姓名?

  答: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但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王某如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想给孩子改名,应取得刘某的同意,否则擅自改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