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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插足”离婚 离婚向第三者索要赔偿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针对该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人民法院立案亦应依法立案,于法无据的诉请不应立案。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并且,笔者认为,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力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力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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