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搞关系“结果”离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索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的当事人先后两次向妻子提出离婚,离婚2个月后再婚并马上喜得贵子。前妻感觉被愚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告须向法院证明小孩系前夫在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乱搞关系所生!
案情
32岁的汪丽(化名),家住吴家山街吴南社区。6年前,汪丽与丈夫付军(化名)结婚。一年后,他们生了一个女儿。前年,付军的工作地从东西湖换到洪山区,夫妻两人“不再整天在一起”。
不久后,付军常无端发火,致夫妻争吵。两人的感情开始淡化。去年5月,付军向东西湖法院起诉离婚。经双方亲友相劝,付军撤诉。
去年10月,付军再次发起“无名火”,与汪丽大吵大闹。第二天,他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去年12月初,法院判决这对夫妻离婚。
今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八这天,付军和新任妻子登记结婚。几天后,其新任妻子生了一个男孩。
“离婚才两个月,他们便生了孩子。离婚时,他一直在隐瞒这一切。”汪丽认为,付军在离婚前,和别人的女人同居,致其怀孕,才导致他们离婚。
律师分析
本案中,如能证实新生孩子是付军所生,依据科学推断,那么付军在与汪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这个过错,是导致他与汪丽离婚的原因之一,给汪丽造成精神损害。即使两人离婚了,这个事实让汪丽感觉受骗,这种伤害仍在延续,可以要求追偿精神抚慰金。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一方犯有上述错误,另一方可以索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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