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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离婚的取证方法
2011-04-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但是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面对这个问题,除了当事人注重搜集证据外,同时法院也要健全对“家庭暴力”的取证规则!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优势证据规则,并辅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协助当事人取证,在审理中全面、客观地评价证据

  第一,此类案件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对待离婚案件的家庭暴力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只要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对原告提供的优势证据予以确认,以减少举证和认证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核认定,一方面要遵循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原则,即不能片面甚至“孤证定案”而主观臆断。实践中,针对受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证人又不出庭作证,法官应该依职权主动去核实证言,经审核后,如果和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吻合,并没有伪证的情况,即可认定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要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实践中,受害人给亲戚、朋友、邻居、同事、提到被丈夫施暴的情况,其无法忍受性和真实性,应予考虑。特别是受害人既然能向公安机关报警,可考虑其问题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第三,此类案件应采用阶段性的举证责任程序,即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第一阶段先由受害人对存在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此阶段,受害人必须提供加害人对其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材料。具体表现为:报警证明,照片,医院诊断书、鉴定书,向有关机关投诉的证明,亲属、同事、邻居、租住房的房东的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加害人曾经书写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如果此阶段受害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第二阶段,由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即证明责任转移给加害人。如果加害人否认侵害的事实,而无反证,则可以推定家庭暴力存在,这也符合诉讼证据较量原理。

  第四,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举证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此类案件的证据材料主要表现为:相关资料被家庭暴力救助部门存档保存,比如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记录;公共场合的视频摄像监控装置收集的资料,比如在有关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的视频摄像监控装置的目标范围内所发生的家庭暴力;相关证人不出具证言又不能出庭作证,但声称“司法人员来调查可以为其证明的情况”等。这些情况,应该属于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不予调查的情形。目前,针对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人民法院应该强化依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的职能,以弥补当事人较弱的诉讼能力的缺陷,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总之,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运用,应该以保护受暴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优势证据规则,并辅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协助当事人取证,在审理中全面、客观地评价证据,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证据的真实性,以构建和谐诉讼模式,体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司法正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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