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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如果签订离婚协议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不属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

    李壮与女青年叶梦系网络聊天相识,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后来两人性格不合的缺陷慢慢暴露出来,经常为了一些琐事争吵,叶梦还生性多疑,严重干涉李壮的社交活动,使李壮应付得疲惫不堪。后来,两人决定和平分手,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现住房产归叶梦所有,婚后开办公司的股份归李壮所有,另外,李壮补偿给叶梦5万元。离婚后,李壮总以手头紧张为由,拒绝给付5万元,叶梦无奈,便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被告知应另行起诉。于是,叶梦将李壮告上法庭。庭审中,李壮答辩称,协议书是在叶梦的胁迫下写的,但因缺乏必要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可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判决李壮支付叶梦5万元。

  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自愿所签署的,解决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协议。协议书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但必须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确定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该法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离婚协议书能否生效,法院一般审查协议的订立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要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还要审查协议是否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除非存在以上瑕疵,否则既经签订并登记,另一方就应当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反悔。

  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所以,本案中的叶梦因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履行问题与李壮产生争议,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最终认定了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从而支持了叶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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