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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的举证规则:未按时举证的补救措施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证据为王”,是每一个司法实践者认同的规则。一个案件的胜诉,关键是证据。离婚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熟练掌握举证时限的规定,能够使有效证据得到充分发挥证明作用!

  (1)对举证时限的确定。《规定》规定了两种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第一、当事人协商举证时限再由法院确认。《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第二、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不按举证时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按举证时限举证,将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放弃举证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不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标。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意味着当事人虽然握有证据,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予以运用。

  《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当事人手上握有的证据因为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并经由当事人质证,从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也就无从证明,诉讼目标也就无从实现。

  (3)不能按时举证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如果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积极启动法律允许的举证延期措施予以补救,以确保所掌握的证据能合法地进入诉讼程序予以充分利用。

  《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几个应注意的举证期限细节问题。

  ①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得不到许可的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三日内申请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②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③证据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④证据交换一般只进行两次,但有例外。《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⑤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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