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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有效的提交方式规则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个案件的胜诉,关键是证据。有效合法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有效的方式提交,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据效力。法律对证据的提交方式的总的要求是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全面公开披露、展示自己的所有证据材料。

  (1)通过庭审调查的途径提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提交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时除了有书面材料以外,还应有证人、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以核实其主体资格、证言和结论的可靠性。

  (2)通过证据交换的途径提交。《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提交。这种提交方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使用。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条件: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通过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仍然需要在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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