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离婚证据的形式要求
导读:“证据为王”,是每一个司法实践者认同的规则。一个案件的胜诉,关键是证据。离婚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要熟练掌握离婚证据规则,本文涉及法律对举证责任和证据形式的要求。希望能帮助到当事人,你们能提供有效地证据,提高胜诉的概率!
1、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就是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形式: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这些法定证据时,要注意: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时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2)视听资料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3)证人所作证言要当庭陈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同时,证人证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4)鉴定结论应当是书面的,并且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5)勘验笔录必须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勘验过程中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要有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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