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 男方能否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分手?
导读: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否能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一、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能否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199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27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27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待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虽然以上意见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但从其立法本意来看,在同居期间,即使女方怀孕或分娩不足1年,或中止妊娠不足6个月,但男方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诉讼或者子女抚养问题诉讼,人民法院仍然应受理。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扶养问题处理操作指引
实际生活中,一方长期不回家并不给妻子及孩子生活费这类问题时有发生,《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采取分别财产制时,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仍然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确是如此。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只有要抚养能力,都应该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而不得逃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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