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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

  1、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他家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报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他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没有报案能力的人,若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其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2、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确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4、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5、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6、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2、法院比照特别程序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3、审理中的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4、若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

  5、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起“保护”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当然,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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