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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急剧增多 留守女守不住婚姻?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当村里的男人不断进入城市打工后,留守妇女似乎渐渐被人遗忘……

  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常常还有血缘这条纽带与进城的男人血脉相连,而留守妇女与之相连的只有那无形的情感。但是,当“聚少离多”的日子越来越多,感情也会变得脆弱。

  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在2016年“三八”时节对于辖区离婚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涉留守妇女离婚案件急剧增多,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现实

  出门打工让夫妻渐行渐远

  小丽是一名留守妇女,丈夫小峰前些年外出打工。此后,小丽承担起对子女和老人的照顾义务。但是,自己的默默付出并没有换来丈夫的关爱。因为距离,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

  不久前,小丽听村里人说,小峰在外边“有了人”。她不敢深究,甚至问都不敢问一句,因为丈夫是家中支柱。自己学历不高,没有谋生能力,只能战战兢兢地维持着婚姻,希望自己的隐忍能换回丈夫“回头的那一天”。

  没想到,丈夫回家探亲时却将自己“跟别人好上了”的事情向小丽挑明了,说想和小丽离婚。

  不同意离婚的小丽不仅没有得到丈夫的感激反而因此被打。执意离婚的丈夫最后甚至把小丽告上了法院。可直到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小丽依然说自己不想离婚,还是想继续凑合着过……

  还有另一个案例。小敏的丈夫多年前进城打工,二人已分开了一段时间。村里人说,丈夫外出打工赚了不少钱,不仅不用再为别人打工,而且已经成为一个小老板,在城里买了个大房子。

  但丈夫境况的改变并没给小敏的生活带来太多改变,近年来给小敏的贴补甚至越来越少。后来,丈夫还直接打电话告诉小敏,两个人性格不合、世界观不同,希望能和平分手。

  小敏虽然不同意,但想想自己的现状,尤其是对于丈夫财产并不掌握,于是,小敏决定向法院申请分割财产。

  在小敏看来,自己掌握了房产,不但可以带来安全感,而且可以约束丈夫想要离婚的念头。

  冲突

  感情败给了“观念和距离”

  从怀柔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看, 涉及“留守妇女”的离婚纠纷有以下特点:

  年龄日趋年轻化。法官梳理发现,该类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年龄多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并且有更加年轻化的趋势。由于外出打工的多为农村青壮年,从交通闭塞、业余生活单调的农村来到娱乐方式多样的城市,很多人迷失于城市的现代化生活中,双方矛盾随之凸显。

  评判标准二元化。城乡之间人们对某些事物的评判标准还有较大差异,一些在 “打工族群”认为是比较正常的消费或者生活方式,却被很多留守村民认为是在城市“花花世界”的种种诱惑中染上的“恶习”。如夜间去KTV、酒店消费这种在城市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农村却难以被人们接受,导致夫妻双方思维上的认知冲突加剧。

  案件矛盾突出化。农民外出务工,必然长时间远离家乡。调查发现,不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外出方只有春节回家探亲的经历。平均每年夫妻单独相聚的时间不到5天。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夫妻之间义务意识逐渐淡化,并且在长期的沟通不畅情况下,双方的误解逐步加大。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人员的孤独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外遇、出轨等情形的频发,是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案件影响扩散化。一方面,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为青壮年,他们大多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往往都承担着对于父母和子女的责任。另一方面,农村的婚配对象往往存在熟人化现象,婚姻双方家族之间关系较为深厚。在此情况下,一旦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将波及整个家庭中父子、母子、婆媳乃至家族之间的关系。

  困惑

  聚不了离难舍

  与一般离婚案件相比,“打工族群”离婚纠纷更为复杂,尤其是在留守一方(多为农村妇女)提出离婚诉讼时,往往会存在两个难题:

  “判断难”:与遭受“家庭暴力”不同,此类案件肢体暴力少,主要是交流不畅导致感情淡化。但是,感情淡化是否意味着破裂,确实给法官出了难题。首先,双方的分居非因“感情不和”。其次,双方虽然分居,但并非连续性分居,逢年过节夫妻还是能够见面。是否属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两年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处理难”: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子女多未成年,抚养压力较大,而且在外打工人员由于重组家庭等需要,往往不愿意抚养小孩,而其收入、财产情况留守妇女很少掌握,尤其出现了外遇等情况,财产更容易转移。这就导致留守妇女财产分配诉求上处于不利的地位,抚养能力降低。更不利于小孩抚养问题的处理。

  类似小丽和小峰的情况,会让法官“左右为难”。遭受家暴的小丽不希望离婚;相反,小峰又希望通过家暴结束这段婚姻。

  有观点认为,根据 “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法谚,不能让“施暴方”因为暴力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应该尊重受害者意志,驳回施暴方的诉讼请求。

  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官强制驳回诉请,施暴方的家暴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这无疑是对家暴行为的纵容,最终受害者还是家庭的弱势方,法律的惩戒和保护对象异位。

  后来,法官没有判决小丽和小峰离婚,并对小峰实施家暴进行了批评教育,小峰果真没有再打过小丽。然而,小峰从此却变更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与小丽几乎断了联系。这种“冷暴力”让本来就空虚的小丽更受折磨。

  和很多留守妇女一样,小丽在“难聚也难离”的状态中备受煎熬……

  裁判

  尽量挽救“留守的婚姻”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问题特别多,除了两人婚姻关系,还有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一系列问题,甚至还冲击了目前农村的公序良俗秩序。

  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法官裁判较为谨慎,主要以调解为主,尽量挽救二人婚姻。尤其是借助外出打工一方(多是男方)父母对男方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确实感情已经破裂的,法官会根据婚姻破裂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抚养、赡养义务承担程度等对财产进行分割,尽量保障留守妇女权益。但是,我国法律将“婚内财产分割”作了极其例外的规定,即只有“一方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财产利益”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两种情况才可以在婚内诉请分割财产。但是上文中的小敏只是“害怕”丈夫会这样,很难提供这些证据。其获得“安全感”的诉请就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确实有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时,不但可以发挥调查取证的权利,也应该向双方当事人明示,如果发现有隐匿财产等情况,另一方除了在离婚后继续享有诉权分配隐匿财产外,隐匿一方还将面临“不分、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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