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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的位置:法律常识>民事类>婚姻>结婚>查看 登录|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找律师 法律导航 护身法宝 专题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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