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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比较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法院是审判机关,不颁发离婚证,如当事人属协议离婚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程序简单快捷,省时省力,对于离婚争议不大的夫妻双方,无疑应为首选。可以说诉讼离婚是离婚纠纷中的最后选择和无奈选择。当然,未办理结婚登记、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只能够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决同居关系,而不能协议离婚。

  “请问法官同志,我们的离婚证什么时间发给我们?”一位当事人这样问到。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相信法院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以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会颁发离婚证,来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其实不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案件,如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以做出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来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其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两者不同的是,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司法程序认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是行政程序认定解除婚姻关系。

  说到离婚,有相当一部分人只知道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离婚。还有很多要离婚的当事人,来到法院居然跟法院工作人员说,“你好,同志,我们俩要协议离婚。”这些都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离婚程序不了解的表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以上两条法规,实际上确定了我国离婚的两种方式:一、协议离婚;二、诉讼离婚。

  所谓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到法院打离婚官司,通常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不能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诉讼离婚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2、实质要件,即(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3、启动要件,即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要件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

  所谓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适用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即双方必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不包括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2、合意要件,即要求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3、妥善处理要件,即配偶双方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出了妥善适当的处理,不会在此问题上有分歧;4、形式要件,即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要选择一种适当的离婚方式,不但有利于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提高了效率。那么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对两种离婚方式进行比较。首先,从时间方面考虑,诉讼离婚,一审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如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3个月,不论一审二审,如有特殊情况审限还可能被延长;协议离婚则比较简单,只要双方有关的材料齐全,最快的几分钟即可完成离婚手续。其次,从费用方面考虑率,有必要请律师的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而协议离婚只需要缴纳工本费9元钱。再次,从程序上考虑,诉讼离婚要经过审查、受理、送达、举证、开庭等程序,协议离婚相对简捷,避免了诉累。最后,从效力方面考虑,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和财产的内容更多的是需要双方自觉遵守履行,而离婚诉讼中,这一部分内容是法院以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加以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方拒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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